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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進出口稅法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
100條和國會與國務委員會組織法第34條,199214日,國務委員會主席武志公簽署命令公佈越南國會19911226日通過的進出口稅法。全文如下:
為了管理進出口活動,擴大對外經濟關係,提高進出口活動的成效,為發展和保護生產,指導國內消費,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83條,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徵稅物件和納稅物件

1 允許通過越南口岸、邊境進出口的貨物,包括從國內市場運入出口加工區和從出口加工區運到國內市場的貨物,均為進出口徵稅對象。

2 以下發物,如海關手續齊全,則不屬於徵收進出口稅的範圍:
1)過境或借道通過越南邊境運輸的貨物
2)轉口貨物
3)人道主義援助的物資

3 徵稅物件所屬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為納稅物件),進出口貨物時必須交納進出口稅。

4 越南簽訂或參加的關於進出口稅方面的國際條約對進出口貨物有其他規定的,其進出口稅則按國際條約執行。

5 根據本法,部長理事會規定小額貨物進出口稅要與邊境小額貨物進出口的規定和每一邊境地區的特點相符合。

第二章
計稅依據

6 進出口的計稅依據:
 1)進出口貨物申報表中登記的每一種貨物的數量。
 2)計稅價格。
 3
)貨物的稅率。

7 計稅的基價:
 1)對於出口貨物,按合同發貨口岸的價格;
 2)對於進口貨物,按合同到貨口岸的價格,包括運輸費和保險費。 在按照其他方式或合同進出口貨物的價格低於口岸實際買賣價格時,則計稅價格由部長理事會規定。
 3)確定計稅價格的越南盾與外幣之間的比價以越南國家銀行在計稅期間公佈的購進比價為准。

第三章 稅率

8 根據每一時期的進出口政策,國務委員會按照徵稅商品目錄和每批商品稅率標準制定稅率表。根據國務委員會的稅率表,部長理事應按照商品目錄和對每一種商品的稅率規定具體的稅率表。

9 進出口商品稅率包括一般稅率和優惠稅率:
 1)一般稅率是指稅率表中規定的稅率。
 2)優惠稅率是越南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在貿易往來中簽訂的有關協定中優惠條款裡所涉及的進出口商品以及部長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場合應用的稅率。優惠稅率可以低於一般稅率,但是與每種商品的一般稅率相比不能低於50%。對每個國家每一種物品的具體優惠稅率標準由部長理事會決定。

第四章
免稅、減稅、退稅

10 以下情況可以免稅:
 1)無償援助的物資。
 2)用來參加展覽會的暫進再出,暫出再進的物品。
 3)屬於轉移財產的物品,以及在國外進行勞動合作、專家合作、工作和學習的越南公民攜帶或郵寄回國的屬於部長會議規定額內的物品。
 
4)享受部長理事會規定符合與越南簽訂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免稅標準的國際組織、個人的進出口物品。
 5)政府用來償還外債的出口物資。

11 以下情況准許免稅:
  1)專用于安全、國防、科學研究和教育、培訓的進口物品。
  2)按照簽訂的合同為國外加工再出口的進口物資、原料。
  3)獲得國家職能機關批准的暫進再出、暫出再進的物資。
  4)按照《外國在越南投資法》的規定,屬於鼓勵投資範圍的有外國投資的企業和在合同基礎之上合作經營的外方企業的進出口商品。
  5)在部長理事會規定限額內,外國組織、個人贈送給越南組織、個人或者越南組織、個人贈送給外國組織、個人的禮品。

12 當貨物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出現意外損失或丟失,有充分理由並經國家商品進出口鑒定機關的證明後,可准許減稅。其減稅額要與貨物損失的比例相應。

13 允許免稅、批准免稅、批准減稅的貨物在本法第101112條裡有規定,但是以後免、減理由有變化,則按規定收足貨物進出口稅。部長理事會規定的免稅、批准免稅、減稅、收足稅的許可權和手續在本法第101112條。

14 在以下場合,可將收取的進出口稅款退還納稅物件:
  1)已經納稅而仍停放在口岸倉庫、貨場,但又獲准再出口的進口貨物。
  2)已交納出口稅,但又不再出口的貨物。
  3)已按申報表納稅,但是實際出口或者實際進口少於申報表上納稅的貨物。
  4)用於生產再出口商品的進口物資、原材料。
  5)國家機關已審批的暫入再出、暫出再入商品。

第五章
組織實施

15 部長理事會統一管理全國徵收進出口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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